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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

什么是税务筹划

税务筹划,是指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的获得“节税”的税收利益。

税务筹划概念

 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人为提高经济效益,根据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通过投资地域、组织形式、经营方式等方面的事前安排,对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合法合理地达到少交、缓交税款和减轻税收负担,取得正当的税收利益,同时使企业价值最大化。

 税务筹划方案必须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进行设计,必要时可咨憧憬会计服务公司等专业服务机构,以获取最适合、最有效的税务筹划方案。如果需要进行跨国家或地区的税务筹划,还可聘请熟悉所涉及国家或地区税务的专业财税顾问提供专业的意见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以全面地、综合地进行税务筹划。税务筹划的主要方式如下:

   ( 一)利用税率差异的方式

   (二)利用税收豁免政策的方式

   (三)利用计税方法差异的方式

   (四)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方式

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收法规中的漏洞或是滥用税收优惠政策牟取私利、规避税收负担,经过巧妙安排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从表面看似乎是合法的,但实际上有违国家的立法意图,因此税务机关会采用反避税的措施予以制

建议企业采用税务筹划方式,合法、合理减轻企业税负。

税收筹划的意义

(一)有利于企业经济行为有效率的选择,增强企业竞争能力。。

1、有利于增加企业可支配收入。

2、有利于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3、有利于企业正确进行投资、生产经营决策,获得最大化的税收利益。

4、有利于企业减少或避免税务处罚。

(二)有利于实现国家税法的立法意图,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增加国家收入。

1、有利于国家税收政策法规的落实。

2、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

3、有利于增加国家外汇收入。

4、有利于税收代理业的发展。

正确认识税收筹划积极作用

长期以来,绝大部分人总是把税收筹划等同于逃税、避税,对其没有一个正确、全面、系统的认识,抹杀了税收筹划的积极作用。从2000年1月5日起,《中国税务报》创办了《筹划周刊》,开展税收筹划相关理论和知识的探讨,对税收筹划的推广和运用作出了极大的贡献。但是,由于传统观念、法律法规、政策等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和制约,人们对税收筹划的认识还不足,运用得还不够,有待于进一步加深认识,并在实践中合理运用。税收筹划与逃税、避税有何区别?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为了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或者股东权益最大化,在法律法规允许并鼓励的范围内,通过对融资、投资、经营活动等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对多种纳税方案进行最优化选择的一系列行为。税收筹划是企业合理合法的行为,是国家法律所鼓励的,更是企业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税收筹划的实质就是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实现节税的目的。

税收筹划与逃税有着本质的不同。逃税是指纳税人通过采取虚报、谎报、隐瞒、伪造等各种非法欺诈手段,达到不缴纳或少缴纳税款目的的违法行为。逃税是明显的违法行为,因而不受法律法规保护。避税是指纳税人通过精心安排,利用税法的缺陷、漏洞,利用会计法规与税法的区别,来达到规避或者减轻其税负的行为。尽管对于避税的解释在国际上也没有统一的定论,但是,越来越多的国家认为它是错用或者滥用税法的行为,是有悖于税法立法精神的,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否定。对于较为突出的避税行为,有的国家通过制定法规或特别条款来加以反对,我国也采取了这种立场与做法。

如果说税收筹划、逃税和避税有什么相同性的话,就是它们都是为了减轻个人或企业的税负,达到不缴纳或少缴纳税款的目的。但是,税收筹划是合法行为,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和支持;而逃税和避税则要受到法律法规的制裁或调整,这是它们最大的区别。因此,我们要在实践生活中反对逃税和避税,而要大力开展税收筹划行为。

税收筹划的存在依据及其现实意义

我们可以从内部因素和外部环境两个方面来分析税收筹划存在的缘由。

首先是企业的内部因素导致税收筹划行为的存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企业的经营自主权日益扩大,企业逐渐成为经济活动中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主体,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寻求各种途径来减少费用、增加收入,实现企业价值或股东权益的最大化。这是一种必然的选择。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之下,税收筹划应运而生;而且,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大小将直接影响到其税收筹划行为活动的能力。一般来说,具有较大经营自主权的企业实行税收筹划的能力较强;而诸如总公司的独资子公司由于受到总公司经营战略等的制约,它们的税收筹划能力就相对较弱一些。这是企业内部因素的第一个方面。第二个方面的内部因素就是企业的纳税意识,企业的纳税意识严重地影响着税收筹划的开展。如果企业的纳税意识低的话,它们往往就会公然采取违反税法的逃税或避税行为;只有当企业的纳税意识增强到一定阶段之后,才有可能出现与税法立法精神相一致的税收筹划。

其次是企业所处的外部环境决定了税收筹划的产生。当税法被严格执行的时候,偷逃税和避税行为会受到严厉制裁,企业就会减少逃税,而相应地增加税收筹划;反之,企业就会增加逃税和避税行为。这是外部环境的第一个层面。第二个层面是财政支出的公平程度也影响着税收筹划行为活动。当财政支出合理的时候,税收收入就被用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地方,纳税人就会感觉财政是公平的,也就会相应地减少逃税和避税行为,而增加符合税法立法精神意图的税收筹划行为;反之,税收筹划行为就会变异为逃税等不合法行为,从而来作为对财政不公平的对抗。

那么,税收筹划的现实意义又是什么呢?我们可以从微观、中观、宏观3个层面来分析税收筹划的现实意义。从微观角度来看,税收筹划可以减少企业的税收负担,规范企业的经营活动,影响企业的组织形式,提高企业的纳税意识;从中观角度看,税收筹划可以促进税务代理的大力发展,可以涵养税源,可以促进财政公平程度的进展;从宏观角度来看,税收筹划的大力开展,可以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宏观调节作用,促进投资和产业结构的合理化,可以减少偷税、逃税等违法行为的出现,更可以反作用于税收法制,促使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以便更科学地设计税收的立法。

中小企业所得税筹划五种方法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思路和方法发生了很大变化,本文结合实践经验,谈谈中小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方法。

一、合理选择企业组织形式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的是法人所得税制,企业不同的组织形式对是否构成纳税人有着不同的结果。公司在设立分支机构时,选择设立子公司还是分公司会对企业所得税负产生影响。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应当作为独立的纳税义务人单独交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子公司盈利,母公司亏损,其利润不能并入母公司,造成盈亏不能相抵多交企业所得税的结果;反之亦然。而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其利润并入母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具有盈亏相抵的作用,能降低总公司整体的税负。因此,公司在设立分支机构时,要做好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合理选择企业组织形式。创业初期,有限的收入不足抵减大量支出的企业一般应设为分公司,而能够迅速实现盈利的企业一般应设为法人,另外,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在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下,还可以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及时合理列支费用

及时合理列支费用支出主要表现在费用的列支标准、列支期间、列支数额、扣除限额等方面,具体来讲,进行费用列支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发生商品购销行为要取得符合要求的发票。

二是费用支出要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

三是费用发生及时入账,税法规定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所以在费用发生时要及时入账。

四是适当缩短摊销期限,以后年度需要分摊列支的费用、损失的摊销期要适当缩短,例如长期待摊费用等的摊销应在税法允许范围内选择最短年限,增大前几年的费用扣除,递延纳税时间。

五是对于限额列支的费用争取充分列支,限额列支的费用有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0.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公益性捐赠支出(符合相关条件,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等,企业应准确掌握列支标准,减少企业的涉税风险。

三、合理选择存货计价方法

各项存货的发出和领用,其实际成本的计算方法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等。各种存货计价方法,对于产品成本、企业利润及所得税都有较大的影响。现行税制和财务制度对存货计价的规定,为企业进行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提供了空间,也为企业开展纳税筹划,减轻所得税税负,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般情况下,选择加权平均法对企业发出和领用存货进行计价,企业计入各期产品成本的材料等存货的价格比较均衡,不会忽高忽低,特别是在材料等存货价格差别较大时,可以起到缓冲的作用,使企业产品成本不致发生较大变化,各期利润比较均衡。

而在物价持续下降的情况下,选择先进先出法对企业存货进行计价,才能提高企业本期的销货成本,相对减少企业当期收益,减轻企业的所得税负担。同理,在物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应选择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等方法。而在物价上下波动的情况下,宜采用加权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以避免因各期利润忽高忽低造成企业各期应纳所得税额上下波动,增加企业安排应用资金的难度,甚至可能会使企业在应纳所得税额过高年度因没有足够的现金交纳税收,而陷入财务困境,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

四、恰当运用固定资产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是缴纳所得税前准予扣除的项目,在收入既定的情况下,折旧额越大,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少。具体可以从折旧方法的选择、折旧年限的估计和净残值的确定等方面进行筹划。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主要有平均年限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在这三种方法中,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可以使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在折旧方法确定之后,首先应估计折旧年限。在税率不变的前提下,企业可尽量选择最低的折旧年限。《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分别为房屋、建筑物为2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电子设备为3年。企业对于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新《企业所得税法》不再对固定资产净残值率规定下限,企业可以根据固定资产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税务机关备案。因此,在税率不变的前提下,企业在估计净残值时,应尽量低估,以便相对提高企业的折旧总额,从而使企业在折旧期间少缴纳所得税。这样,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固定资产成本可以提前收回,企业生产经营前期应纳税所得额减少,后期应纳税所得额增加,可以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从资金时间价值方面来说,企业前期减少的应纳所得税额相当于企业取得了相应的融资贷款。

五、充分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新《企业所得税法》改变了原来的税收优惠格局,实行“以行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政策。企业如果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就可享受节税效益。例如: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以下支出可以加计扣除: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50%,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加计扣除100%。再如,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具备以下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政策:从事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行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类似的税收优惠政策还有许多。但选择税收优惠作为纳税筹划方式时,应注意两个问题:

一是纳税人不得曲解税收优惠条款,滥用税收优惠,甚至以欺骗手段骗取税收优惠;

二是纳税人应充分了解税收优惠条款,并按规定程序在规定时间进行申请,避免因程序不当而失去应有税收优惠的权益。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营业收入的筹划

(一)一般工商企业的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1)主营业务收入,具体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和建造合同收入; (2)其他业务收入,具体包括:材料销售收入、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包装物出租收入和其他。

(二)金融企业的营业收入包括银行业务收入、保险业务收入、证券业务收入和其他金融业务收入

(1)银行业务收入,具体包括:银行业利息收入、银行业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2)保险业务收入,具体包括:已赚保费和其他业务收入;

(3)证券业务收入,具体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利息净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4)其他金融业务收入,具体包括: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营业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拨入专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附属单位缴款。

(四)鉴证营业收入应特殊关注:

(1)应根据不同行业的性质分别确认被鉴证人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的范围;

(2)未开具发票经营业务收入的入账情况;

(3)获取营业收入的明细资料,复核总账、明细账、报表发生额是否相符;

(4)检查营业收入的确认原则和方法是否符合会计政策规定,前后期是否一致;

(5)将鉴证年度营业收入与上年度的进行比较,分析结构和价格变动是否正常,并分析异常变动的原因;

(6)获取价格目录,抽查售价是否符合价格政策,有无价格异常或转移收入情况;

(7)抽查经济业务合同、原始凭证,并追查至记账凭证及明细账;

(8)检查以外币结算的营业收入的折算方法是否正确;

(9)审核收入确认时间是否正确;

(10)审核销售折扣折让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11)审核企业从购买方取得的价外费用是否按规定入账;

(12)调查向关联方交易销售的情况,审查其价格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

(五)营业收入的鉴证应填制《企业所得税鉴证业务工作底稿(范本)》(以下简称“工作底稿(范本)”)中的《主营业务收入鉴证表》、《其他业务收入鉴证表》、《银行业营业收入鉴证表》、《保险业营业收入鉴证表》、《证券业营业收入鉴证表》、《其他金融业营业收入鉴证表》、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总额鉴证表》。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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